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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日上午,說起這20年來“狀告”大荔縣法院的維權經歷,今年已76歲的喬世英沒有氣憤,神情更多的只是無奈 本報記者 王培民 攝本報渭南訊(記者王培民)大荔縣法院21年前的一次執行行為,讓被執行對象反映、申訴了21年。3月25日上午,說起至今無果的維權經歷,今年已經76歲的寶雞陳倉區人喬世英更多的只是無奈。
   “法院弄錯了被執行單位的工地”
   1993年12月4日,大荔縣法院在執行周至縣建築公司拖欠大荔縣某公司工程材料款時,把承建渭南供電局營業大樓的寶雞縣(現為寶雞市陳倉區)文酒建築公司工地的建築設備扣押,價值6萬餘元。文酒建築公司當時掛靠寶雞縣建築公司經營,雙方有聯營合同,經理為喬世英。
   “我們當場向大荔縣法院執行幹警反映,我們是寶雞縣文酒建築公司,不欠誰的錢,一定是弄錯對象了,但法院還是執行走了我們租賃來的建築設備。”喬世英說,“當時周至縣建築公司的工地與他們公司的工地相距不遠,是大荔縣法院弄錯了被執行單位的工地。”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大荔縣法院1993年12月4日的執行書上,被執行人是周至縣建築公司,但在查封扣押財產的清單上,被執行人一欄的簽名是劉某,執行地點是營業大樓工地,劉某當時的身份是文酒建築公司的材料員。記者昨日電話聯繫到劉某,他說自己當時剛二十齣頭,來了那麼多的法警他當時就蒙了,人家叫簽字他就簽字,完後還給了一份扣押清單。
   事發後,文酒建築公司多次與大荔縣法院交涉未果,遂向省、渭南市多方反映,一直沒有消息,狀告大荔縣法院也沒有法院受理。直到2004年,陝西省高院向大荔縣法院發出(陝監字第023號)《關於核查陝西省寶雞縣文酒建築公司反映大荔縣法院錯誤執行一案的函》後,大荔縣法院才將此事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向渭南市中院執行局報告。而後,該案又沒有了消息。因時過境遷20多年,記者未能聯繫到當年周至縣建築公司的相關人員。
   “省高院認為訴訟時效沒過期,那就繼續打官司”
   2007年,情況似乎有了轉機。當年3月18日,渭南市中院作出決定(渭中法確字第01號),認為文酒建築公司的證據不能證明大荔縣法院所實施的扣押財產行為與其公司有關,扣押行為發生後,亦未向任何部門主張權利,其申請也超過時效,決定對確認申請人文酒建築公司提出的確認申請不予受理。
   喬世英對此決定不服,繼續向上反映。2008年6月18日,省高院作出覆議決定書,認為大荔縣法院扣押文酒建築公司施工設備的行為發生在《國家賠償法》頒佈之前,依照有關規定,不適應《國家賠償法》之調整範圍。渭南中院認為文酒建築公司的確認申請超過了規定的時效不妥,應予糾正。
   “既然省高院都認為訴訟時效沒過期,那就繼續打官司。6萬多元事小,主要是這口窩囊氣出不來。”喬世英說。
   2013年5月9日,在喬世英執著地討說法的第20個年頭,渭南市中院指定的白水縣法院作出一審民事裁定,認為原告文酒建築公司起訴主體與原告提供的證據自相矛盾,因為原寶雞縣建築公司也以相同的名義主張過權利,駁迴文酒建築公司要求大荔縣法院賠償扣押的建築設備6萬餘元,以及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起訴。
   喬世英說,起初,文酒建築公司確實以原寶雞縣建築公司名義告狀,後因聯營關係到期,作為獨立法人、獨立核算的文酒建築公司,只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對一審裁定不服,隨後,喬世英上訴到渭南中院。
  “法院當了被告,不好表態”
   3月25日下午,記者就1993年大荔縣法院的那次執行瞭解情況時,大荔縣法院辦公室主任陳文全說,這21年間,縣法院院長換了4任,執行庭庭長也換了五六任,當時的警官、法官都退休了,現在只能看案卷來分析判斷對錯了。“法院現在當了被告,在案件審理期間,作為當事單位一方,不好也不能表態,只能等中院的裁定。”陳文全說。
   3月26日上午,渭南中院新聞中心副主任朱小龍介紹,中院已受理文酒建築公司狀告大荔縣法院的民事案子,中院民三庭目前已進行了兩次調解,但沒有結果。有關案情已上報中院審委會。他表示,中院會公正審理此案。
   據知情人透露,在白水縣法院一審前,法官對雙方進行調解但未果;這次二審前,渭南中院民三庭副庭長楊耀武親自主持了兩次調解,但也沒有實質效果。文酒建築公司一共索賠19萬元,雙方對扣押物品6萬餘元價值的爭議不大,主要是扣押物品價值同期20年的利息,大荔縣法院不認。陝西洪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洪認為,如果法院執行錯了就應當及時糾正,如果證據確鑿,文酒建築公司在打民事官司的同時,還可指控大荔縣法院涉嫌濫用職權和瀆職。  (原標題:當事人21年難討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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